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使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