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
属于政府投资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规定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