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