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无法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