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