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