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五)已经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金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
(七)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医疗费减免政策;
(八)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市区公园年票;
(十一)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二)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