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和信息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三)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或培训机构、救助站等办理居住登记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