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扰乱劳动保障监察秩序,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协助实施监察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