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