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