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