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