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