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