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其档案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撤销、终止的,其全部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并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立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