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和机动车配件经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