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有关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