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