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销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进出库流程;(四)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