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特许经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