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作出撤销或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前,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和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