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