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实行监管,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财政、价格、国资等部门在制定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