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