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