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当面听取代表意见,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