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