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