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卫生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