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卫生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