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条有效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家庭、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