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心理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二)心理咨询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业证明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