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对需要心理援助的职工,应当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和治疗。心理健康检查项目应当逐步纳入健康体检范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