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