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