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