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