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已废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