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