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