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