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九条已修改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