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或者改成其他能源装置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具有改装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