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

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