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三)其他不符合登记情形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