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

(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记情形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