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出具车辆报废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摩托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