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二)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三)举办者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四)举办活动的建筑、设施、场地等符合安全要求;(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六)举办者在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七)按国家规定已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