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举办者具备组织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举办活动的建筑、设施、场地等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举办者在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国家规定已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