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