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新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