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指导牧民委员会和牧户加强母畜和种公畜的选种选配。种公畜和生产母畜的比例应达到:牛一比二十,羊一比二十五。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