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